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聲字第15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裁聲字第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參加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裁聲字第15號聲請人 楊禮仲 訴訟代理人 林民凱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 巫江禮彰化縣溪湖鎮公所間耕地三七五租約再審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楊禮仲輔助參加本件再審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前項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參加。」
二、本院按:
㈠、再審原告巫江禮與參加人 楊炎生 即聲請人父親就參加人原所有之彰化縣○○鎮○○段512、513地號土地(下稱系爭耕地)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民國103年12月31日租約期滿後,再審原告申請續訂租約,參加人則以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為由,申請收回自耕,經再審被告彰化縣溪湖鎮公所以104年7月16日彰溪福民字第1040011124號函准許參加人收回系爭耕地自耕。再審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下稱臺中高行)104年度訴字第461號判決駁回、本院105年度判字第531號判決(下稱105判531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再以本院105判531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3、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其中第1款部分,經本院106年度裁字第21號裁定駁回;另第13、14款部分,於本院以106年度裁字第22號裁定移送臺中高行後,臺中高行106年度再字第3號判決駁回、本院107年度判字第188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㈡、再審原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3款事由,對原確定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聲請人以其已於107年1月取得系爭耕地之所有權(見本院卷第18、19頁)而為利害關係人,依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2項聲請輔助參加本件再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沈應南法官蕭惠芳法官高愈杰法官蘇嫊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莊子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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