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執聲字第一七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四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九十年七月十二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復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上訴後,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駁回上訴。嗣再上訴最高法院,亦經最高法院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