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145號
原 告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翊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世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陸仟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拾柒萬伍仟貳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