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145號
原   告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翊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世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陸仟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拾柒萬伍仟貳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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