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6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6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嘉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嘉珊│自民國104年7│至民國104年8│按年利率18.85%│││16404││月21日│月31日止│計算之利息│││元││││││││├──────┼──────┼───────┤││││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月1日││算之利息││││││││└──┴───┴─────┴──────┴──────┴───────┘※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