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5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家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家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家圳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按即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附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受刑人王家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21日│104年2月23日││├──────┼─────────┼─────────┼─────────┤│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南投地檢104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49號│字第987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交易字第15│104年度交易字第69│││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4年2月17日│104年6月16日││├─┼────┼─────────┼─────────┼─────────┤│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交易字第15│104年度交易字第69│││決││號│號│││├────┼─────────┼─────────┼─────────┤││判決確定│104年3月26日│104年7月6日││││日期││││├─┴────┼─────────┼─────────┼─────────┤│備註│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922號│字第18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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