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易字第26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浩人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680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號:108年度簡字第375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徐浩人為網路直播主,其於民國107年9月18日凌晨零時45分許,在其位於高雄市○鎮區○○路○○○號之住處上網直播網路遊戲「傳說對決」時,因與告訴人 張絜絨 於玩該遊戲時起糾紛,被告竟在直播平台上用「Yar-混分型菁英」帳號,先開啟告訴人於遊戲上所留之帳號「頑固的肉鬆」會員資料,而在遊戲畫面中單獨出現其包括相片、場次、勝率、被讚、英雄、造型、公會/職位等欄位之個人資料,並同時口出「幹,他媽人犯賤,四十九點七是在那邊跩三小」等語辱罵告訴人。告訴人不甘受辱,乃節錄網路遭辱罵影音檔報警查辦,經警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
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本案繫屬後,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刑事調解案件簡要紀錄表、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爰依前揭法律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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