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行專訴字第27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行專訴字第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27號原告 陳豫宛 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張榮興 訴訟代理人 張子威 訴訟代理人 簡正芳
參加人赫爾辛保健公司設9VIAPIANSCAIROLOCH-6912
LUGANO╱PAZZALLO(SWITZERLAND)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佳菁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君怡 專利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周志浩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曾啟謀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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