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568號上訴人美多課酒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周紀妤 共同 姚本仁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庭肅 律師被上訴人 鄭裕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受送達之被上訴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之規定,准將應送達於被上訴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唐玥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書記官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