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75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志緯 即海洋夢水族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典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海洋夢水族館(商業登記編號00000000)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二、提出相對人佳典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湯可弘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利息起算日究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抑或自民國114年5月27日起算?請具狀 陳明之 。
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