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1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智弘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光慧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子謙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9,81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子謙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