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3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1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智弘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光慧

陳光宇

陳光前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子謙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9,81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子謙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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