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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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1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淑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喜美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喜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二、請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已為相對人繳納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87年度遺產稅繳款書二分之一遺產稅之證明文件(如聲請人之存摺明細、匯款單等)。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