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08號聲請人 顏文正 (即 吳明珍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李佳儒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0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1250002益航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