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39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3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397號原告 廖軒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原告起訴狀檢附之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111年6月24日新北裁申字第1115379529號函,並非裁決書,應予補正,並請更正起訴狀所載交通裁決日期及字號。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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