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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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債務人 王美佳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表:
⒈10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⒉債務人前經本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請具體說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之情形。
⒊自105年5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證券
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⒌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說明於聲請前二年內有無變更名下保單要保人之行為?⒍提出債務人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⒎債務人配偶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5、106、
10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任職之工作單位、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何計給薪資,並提出自105年5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如何與債務人分擔應受扶養人之扶養費,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⒏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⒐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
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房貸金額繳納證明,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⒑目前是否有經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中?若有請說明繫屬於何法院
及強制執行事件案號?⒒債務人自陳聲請前兩年收入薪資共計新臺幣(下同)24萬元,
而聲請人前兩年支出高達51萬8,400元,明顯不符,有隱匿收入財產及浮報支出之虞,請確實說明所得來源、數額,並附上證明文件。
⒓陳報原更生方案所載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是否已清償,如尚未清償請提出更正後之債權人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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