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94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9461號

原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鴻安

林柏均

被告 蘇琇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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