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投交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29號原告 王國堅 被告 張榮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投交簡字第21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林昱志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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