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資訊獲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93號聲請人 白嘉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 石金涼 過失致重傷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96號),聲請獲知刑事訴訟資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聲請人得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裁定後發生之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96號審判中案件資訊。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96號被害人,聲請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下稱本平台),以獲知本案於審判中之資訊。
二、按「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被害人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本平台提供第七點之案件資訊。」;「法院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聲請人得透過本平台獲知之審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第3點前段、第7點定有明文,又前開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之說明:「鑑於本平台係在起步階段,且兼顧司法資源之合理分配,目前係以檢察官起訴罪名為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重大案件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院審酌案件之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得聲請之。」。
三、經查:本案被告石金涼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後段過失致重傷害罪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1年度交易字第96號案件審理中,聲請人甲○○為本案之被害人,符合前開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前段之規定,過失致重傷害罪雖非前開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前段所列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重大案件之案件類型,然本案被害人受有之傷勢為腦震盪,伴有少於30分鐘意識喪失、頸部挫傷、右側前臂擦傷、左側眼及眼眶損傷、左側性視網膜剝離伴有多數裂孔、眼内炎之傷害,經評估造成左眼最佳矯正視力為0.01而受有嚴重減損一目之視能之重傷害結果,有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診斷證明書2份、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院醫事字第1110004564號函1份(警卷第26-28頁、偵卷第43頁)在卷可查,本院審酌聲請人所受上開重傷害之結果,依前開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後段與第2點之說明,認為本案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重大而有必要,是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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