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9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9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九九六號
聲請人福茂事務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縣新莊市○○○路○○○巷○○號送達代收人乙○○住台北縣樹林市○○街○○號九樓之二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二三四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劍毅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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