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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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261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476號102年度上易字第830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世欽 選任辯護人 賴呈瑞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周光宇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譽恆 律師
李維中 律師 徐揆智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翁銀霞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楊閔翔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561、177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及101年度審簡上字第17號,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1042、11043、15430號、100年度偵緝字第1580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合併審理,於民國103年3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三(五)編號十一扣押物品名稱欄「贓款新臺幣26,500元」之部分應更正為「贓款新臺幣265,000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三(五)編號十一扣押物品名稱欄「贓款新臺幣26,500元」之部分應更正為「贓款新臺幣265,000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曾淑華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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