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38號債權人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景槐 代理人 呂道宗 債務人 豊玉仙
羅正和
一、債務人豊玉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依本金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計算之利息,並以該逾期利息依同利率計收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依本金按本會基準利率百分之三點八七加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並以該逾期利息依同利率計收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如對債務人豊玉仙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羅正和給付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