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原告 黃芷萱
黃姿雅 被告 林憲聰 上列被告林憲聰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4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李奕逸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