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原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隆山
吳軍共同選任辯護人葉慶人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⒎⑨有關「⑨ 陳佳宏 ( 家宏 ):103年9月6日至103年9月18日(附表七編號14至20)」之記載,更正為「⑨陳佳宏(家宏):103年9月6日至103年9月18日(附表二編號14至20)」。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因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法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惠美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