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2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2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236號聲請人悟覺妙天代理人 房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曾東紅附表: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本票編號1 洪文政 108年10月29日108年11月8日15,000,000元5396772洪文政108年10月29日109年3月31日20,000,000元5396783洪文政108年10月29日109年4月30日40,000,000元539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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