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96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竣雅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竣雅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楊竣雅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經傳喚、拘提不到,經本院發布通緝始緝獲到案,足認其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原因,被告復表示無法覓保,顯見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後續之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自民國106年3月3日起執行羈押3個月在案。
二、茲被告因另涉犯持有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
8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移送執行,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來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有106年4月24日雲檢銘強106執1187字第11702號函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認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暫無羈押之必要,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鈺仁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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