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2028號
原告 廖一先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賀隆豐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賀隆豐於訴訟繫屬中死亡,原告應補正賀隆豐之除戶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及一併具狀是否聲明
由上開被告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並補正正確訴之聲明。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