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143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乙0000000.聲請人即收養人甲0000000.前二人非訟代理人戊○○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丁○○法定代理人丙○○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乙000000000000(男,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甲00000000000000000(女,西元0000年0月0日生)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日起共同收養丁○○(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