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附民上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號上訴人順承營造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祚全 被上訴人 吳日聖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占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4年度重附民字第4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上訴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上訴狀影本所示。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侵占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崔玲琦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