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5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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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5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佑儒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執聲付字第15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佑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佑儒因犯強盜、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分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3年2月,嗣由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64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於民國96年9月14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501805
5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5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黃紹紘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