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415號聲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最新一個月內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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