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160號上訴人辛○○上列上訴人辛○○與被上訴人丁○○○、乙○○、癸○○、己○○、丙○○、壬○○、甲○○、庚○○、戊○○間因95年度家訴字第160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徵第
2審裁判費新台幣58,2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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