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4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40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①壹佰伍拾壹萬壹仟伍佰貳拾陸元②貳拾壹萬伍仟貳佰參拾玖元,及自①九十五年八月四日②九十五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①九十五年九月四日②九十五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