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侵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侵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侵附民字第11號原告0000-000000(姓名年籍詳卷)被告 劉米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3年度侵訴字第28號,僅移送竊盜部分,至妨害性自主部分因刑事判決無罪而另就刑事附帶民事部分駁回原告之訴),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由於原告所稱失竊物品,與被告所承認竊取物品差異甚大,單就被告竊取手機部分之廠牌、型號及價格亦有疑義,均待另行調查。縱經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竊取原告手機2支,其手機價額是否如原告聲明,亦非得逕據刑事有罪判決之事實予以認定,是在被告被訴犯罪之刑事案件,已達可為裁判之程度,而附帶民事訴訟仍有上述應待調查事項,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勢必延滯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林岳葳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書記官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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