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贍養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贍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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