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裁判案由:履行契約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2號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賴錦源 律師 林萬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民事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