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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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2號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賴錦源 律師
林萬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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