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信股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引用法條欄關於「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55條」之記載,應更正為「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5條」。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引用法條欄關於「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55條」之記載,核諸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之記載,並未有宣告多數有期徒刑之情,是引用法條欄關於「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記載顯係贅載,而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情事,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