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353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