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小字第1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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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小字第1136號
反訴原告 甲○○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乙○○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8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