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94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9486號債權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伍拾參萬壹仟柒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