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基簡附民字第32號原告 李玟錡 被告 蔣承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基簡字第1459號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8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104年度基簡附民字第32號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鄭虹真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書記官施鴻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