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45號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鍾政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榮文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