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351號聲請人 李順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聖智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請提出載明『本票票號』之附表。(台端於高雄地方法院所提出之本票為31紙,總金額為352,000元,惟聲請狀聲請裁定之本票為30紙,總金額為342,000元)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