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37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幸嘉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賴幸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