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聲再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5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蔡綺彬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44號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綺彬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蔡綺彬對於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44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判決之繕本,亦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依據上開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爰依法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原判決繕本,如逾期未予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王俊彥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洪以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