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回復土地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765號原告甲○○當事人間回復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原告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於98年12月21日陳報依本院就坐落南投縣○○鄉○街段308之3、308之64地號2筆系爭土地之拍賣價額為新台幣19,600,000元,本院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9,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4,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書記官鐘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