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847號原告乙○被告甲○○
江鎮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次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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