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2193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2193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被告 關長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728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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