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76號原告麗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欽献 訴訟代理人 黃雅羚 律師
黃丁風 律師被告 顏福星
詹天賜 顏莉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12日下午5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書記官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