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0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苗栗縣立體育場法定代理人 余國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啓屏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租借場地當事人為中華民國馬戲藝術推廣協會,請 陳明 對朱啓屏個人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如欲對中華民國馬戲藝術推廣協會請求,請更正債務人姓名並提出中華民國馬戲藝術推廣協會之設立登記資料。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