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附民原告 陸正儒 附民被告 陳明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5年度簡字第10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翁世容
法官麥元馨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書記官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