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小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小字第721號上訴人即被告 連金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阮氏清書 間因104年度苗小字第72
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